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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業企業出現環境違法行為被查處,應當及時停止并整改,絕不能繼續頂風作案。橋頭鎮一金屬表面處理企業涉嫌未驗先投的環境違法行為,逾期不改,持續非法排污,被依法從重處罰。
該企業主要從事五金制品表面處理加工,生產過程中產生較大的廢水、廢氣污染。該企業未經生態環境部門審批同意,擅自增加6條半自動陽極氧化線等生產設備,在未辦理驗收手續的情況下投入生產,于2021年12月8日被橋頭生態環境分局查處,最終被處以39萬元罰款,并被責令在3個月內對上述建設項目完成配套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后,方可投入生產或使用。橋頭生態環境分局明確告知該企業,逾期不改正未驗先投的環境違法行為,按照法律法規將被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。
此后,橋頭生態環境分局多次對該企業進行復查,雖未發現該企業存在現場生產行為,但有生產跡象。2023年5月5日,橋頭生態環境分局對該企業進行突擊檢查,發現該企業仍未完成驗收,并擅自重新啟用新增的6條半自動陽極氧化線等生產設備。執法人員立即鎖定證據,依法立案查處。
近日,市生態環境局對該企業未驗先投逾期不改正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138萬元的罰款,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。
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》第二十三條規定,“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、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,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,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,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,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;逾期不改正的,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”。

粵公網安備 44190002003930號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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